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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如果注意到下列情形显示财务报表存在因环境事项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此予以关注: (一)环境专家或内部审计人员出具的报告中显示有重大环境问题; (二)被审计单位与监管机构的往来函件或监管机构发布的报告中提及存在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行为; (三)在生态环境恢复的公开记录或规划中列有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四)媒体评论涉及被审计单位的重大环境问题; (五)律师函中对环境事项的评价意见; (六)有证据表明被审计单位购买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相对于常规业务活动而言属于异常交易; (七)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导致诉讼费用、环境咨询费用或罚金增加或异常。 如果出现上述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重新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环境事项向管理层获取下列书面声明: (一)没有发现由环境事项引起的重大负债和或有负债; (二)没有发现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环境事项; (三)如果发现上述第(一)项或第(二)项所述的环境事项,已在财务报表中进行了恰当的列报。 第四章出具审计报告时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第三十八条 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是否已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环境事项的影响作出适当的处理,并进行恰当的列报。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阅读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所涉及的环境事项,以识别其是否与已审计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 第三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判断不确定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时,应当重点考虑管理层对不确定事项的评价及披露程度。 如果认为环境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或相关披露不充分,或根据职业判断认为环境事项可能导致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的规定,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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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整理时间:2008-5-14 23:4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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