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为纳税人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房又有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