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2003年国家提出要进行新的一轮税制改革,准备在“条件具备时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从此,稳步推进物业税就成为“十一五”期间税制改革的重点之一。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开始在北京、深圳、重庆、宁夏、辽宁和江苏对物业税实行“空转”,并在《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国税发[2007]1号)中明确要求研究物业税方案,继续进行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2007年9月初,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在第一批“空转”的省市之外又批准安徽、河南、福建和天津4省市作为第二批物业税“空转”试点地区,这样加上2005年起第一批试点地区,“空转”地区增加到10个,表明物业税改革的步伐在加快。 物业税改革的最初设想是“将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地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目前,有关部门已在相关场合表示土地出让金将会继续收取,不会取消。那么土地增值税的命运又怎样呢? 笔者认为,土地增值税与物业税在房地产税收体系中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即使开征物业税,也应该保留土地增值税清算。
|
|
| |
责任编辑: 整理时间:2008-9-12 11:16:3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