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月1日起,我省按照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对全省土地增值税进行征收管理。近日,省地税局下发文件,明确了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新标准。 省地税局规定,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土地增值税清算均实行预征。